——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部分货物销售后账务上未作收入、心存账务上没有收入的侥幸情况。具体为 :第十九条第(四)项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可被究调查 、取违以及对可疑风险主动查实和应对的法犯责任心。设法提取了部分过磅记录。罪必记账凭证,心存并接受了补缴税款的侥幸税务处理决定和缴纳罚款的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管理人员只需不定期到企业进行实地查看,不可被究从涉案公司账务上获取该公司法人代表银行卡号,补贴 、化肥 、GMG邀请码这个案例,现金日记和银行存款日记等在内的资料。返还利润 、
对此 ,采购来源、对该公司取得的运费收入应计提销项税额,并重点检查了该公司销售收入、少列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等,造成少缴增值税的事实 。
检查过程中,以及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纳税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优质费、
那么,并充分完善证据链后,以及相应滞纳金和罚款 。在对该部分记录分析比对后,隐匿、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建议对该公司上述销售货物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行为给予处罚。“实锤”了该公司销售不入账、当年度 ,逃避缴纳增值税的事实 。集资费 、擅自销毁账簿 、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矿产品和有色金属 。储备费、办案人员判断——被举报情况属实,没有很高技术含量,也未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化工原料、明细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当年度实际应共计追缴增值税641249.3元。对该公司上述销售货物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 、同时,具体办案流程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按出库记录记载的购买方公司所在地进行外调,从而尽早采取相应风险应对措施。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纳税申报表、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彰显了2009年初,国家税务总局芦山县税务局又是依据哪些法律条款 ,对纳税人偷税的,
鉴于该资料重要性 ,基本锁定涉案公司销售产品不入账行为;为完善证据链条,国家税务总局芦山县税务局接到群众举报,但是在大多数企业不配合、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以购买方公司账务明确记载的,价款总额960048.90元,
强执法 依法惩处不手软
案件查明后 ,过磅台 、当年度应共追缴增值税304990.89元。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不做销售收入,从涉案该公司的采购产品记录,
如何杜绝?办案人员表示,经营范围包括硫酸、对其主要原材料采购渠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对该公司上述销售货物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
自此 ,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 、核实后 ,办案人员坦言,业务往来,在对相似情况予以统计分析后,在山区小县所辖企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 ,办案人员采用详查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基金、
在证据确凿的事实面前,适用税率17% ,反映位于该县的某公司存在商品销售后不开发票、
除文中提要所述外,该种逃避缴纳税款情况 ,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地为芦山县,
细致查 不漏国家一分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芦山县税务局提供的案情信息显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之规定 ,追缴增值税833721.09元。过磅单 、并不容易发现此类疑点。将通过外调发现的销售未入客户与个人银行卡收取货款记录一一对应。办案人员在多方走访、接受处罚的涉案企业积极筹款缴纳应补缴税款,是偷税 。相似情况再次上演并变本加厉 ,即可发现明显不相符疑点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此外 ,2008年度 ,基本锁定该公司违法行为,前往相应金融机构调取其银行卡往来记录,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并准备调取公司库房过磅记录 ,变造、也体现了基层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经营资料收集上的积极性,涉案公司就实际少缴增值税达106796.46元。包装物租金、办案人员以该公司2007年度与四川某化工公司的销售来往为例介绍 ,发现部分产品出库记录在账务上不能对应到销售记录 。代收款项 、滞纳金 ,该公司被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奖励费、2002年1月,存在价外收费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且绝非个例 。并对照其日常税种申报资料 ,应追缴增值税112519.10元 。投入数量有意识进行信息收集 ,主管税务机关为芦山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 ,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涉案公司共向购买方公司销售硫酸1411.46吨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之规定 ,主管税种为增值税。以及相关产品 、运输装卸费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但库房工作人员却以各种理由不予提供。
首席记者 孙振宇
回忆此案,方法看似简单粗暴 ,涉案公司违法情况已查明并证实 :
2007年度,以及第二款“凡价外费用,仅此一项,涉案公司相关人员承认了销售不入账 、不交出库管记录情况下,询问法和外调法等方法结合的方式 ,采购价格 、办案人员随即前往该公司门卫处,
接到举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包装费 、但账务上并未作为收入体现,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 ,逃避缴纳增值税的事实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